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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济水一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时间:2023-06-20 18:21来源:教导处 作者: 点击: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为健全并规范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级别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一般教学事故包括:

1.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5分钟及以上,课间拖堂超过5分钟以上。

2.教师擅离课堂办私事,或因公差调课不到位,导致无人上课或将课调给他人返校后不补的。

3.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

4.未经教导处批准、登记,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不认真批改作业或批改的作业以及考试的试卷不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效果,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

6.上课期间,手机未调到振动或静音状态,来电影响课堂环境。

7.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打瞌睡、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玩手机、看视频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8.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功能室,考试期间未按时打开考场,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较大教学事故包括:

1.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10分钟及以上。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两课时。

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它事。

4.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布置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5.擅自将本学科的正课改为自习课。

6.穿背心、拖鞋及袒胸露背的奇装异服进入课堂;上课时做私事,接待客人。

7.上课期间接打手机。

8.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或不按要求装订试卷或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或阅卷期间迟到早退,不服从分配,阅卷不结束提前离场,没有团队观念。阅卷错判,影响学生成绩。

重大教学事故包括: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及以上,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班10分钟以上,或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旷课或不参与监考阅卷行为。

3.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4.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5.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胁迫后进生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6.进行有偿家教或参与社会力量办班,或为其他班办机构及个人提供学生信息等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7.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家长和分管主任报告;宿舍值日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宿舍,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值周领导通报,因处置措施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

8.科任教师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或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

9.期中、期末考试及抽考中命题、分卷、保密等环节出现漏洞,造成不良影响。

10.教学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200元以上,或学生伤害事件必须住院治疗或引起不良影响。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由教导处负责登记,经学校认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在全校或年级组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导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并每次扣除当月文明奖的

2.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导处备案,当年不得参与评先晋级,年度考核等级降一级。并每次扣除当月文明奖的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学校可予以单方解聘,交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导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评先晋级。并扣除文明奖1-3个月。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处理。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有关说明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导处负责登记,提请主管校长审核,特殊情况提交班子会研究决定;

2.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在工作考核中的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3.每月考核公示一次,接受教职工申诉与监督。

      (责任编辑:谢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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